职工提前解除合同按服务期担违约金
日期:2011-08-01   来源:
 去年8月,王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内由该公司对王先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承担培训费用,王先生自培训之日起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否则承担每年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即安排王先生进行了半年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了相关的培训费用2万元。近日,王先生想离开公司,公司以其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要求他承担违约金9万元。对公司的这种做法,王先生始终不能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按照上述规定,由于该公司与王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已经超过培训费用,所以,该约定是无效的,但这并不等于说王先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因为不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多高的违约金,都只能按照实际培训费用及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来计算违约金。
    王先生的实际培训费用是2万元,服务期为5年,因此每年分摊的培训费为4000元。假如王先生为该公司已经服务满2年,那么在辞职时,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是:(5年-2年)×4000元=12000元。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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