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日期:2011-04-25   来源: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多数用人单位迫于违法责任的巨大压力,已改变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做法,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上升。但一些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不列入合同内容,正成为一些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动向。
    笔者认为,缺失必备条款、强调劳动者义务,规避自身责任的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成分严重,显然不能反映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劳动合同法》虽明确了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之一是协商一致,即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由双方共同讨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能签订。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很少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是由企业出具已拟定好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劳动者即与其履行签订手续。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即使用人单位制定的合同内容缺少必备条款,劳动者也会无奈地与之签订。且在现实的法院审判实践中,对涉及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在判决中也往往依据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精神,认为劳动合同只要在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的要求,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尽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完善劳动合同内容,但已签订的合同仍存在法律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了部分企业对规避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做法的有恃无恐。
    在当前,如让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现象蔓延,势必会造成劳动者尤其是大量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效用的失望,出现劳资关系潜在的不和谐因素。作为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当前劳动合同工作不仅要看形式上的签订率,更重要的是规范合同的实质内容和签订过程,只有真正通过劳动合同的源头把关,才能从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点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陈晓喜)

责任编辑:sxworker


返回列表

网站首页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