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工伤延期鉴定的劳动权益保护底线
日期:2022-11-14   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刘约礼是某木器加工企业的一名包装工,今年6月,因操作不当造成右下臂韧带断裂,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鉴定受疫情影响延期了,也就认定不了工伤赔偿的数额。最终,经过仲裁调解,刘约礼与供职的企业达成了双方认可的协议:刘约礼身体康复后返岗工作,等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以及后续的工伤赔偿;单位给付其5730元作为停工补偿,后续再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多退少补”。

刘约礼是幸运的。不过,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像刘约礼那样享受到工伤鉴定延期后的权益保障。受疫情影响,不少地方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纷纷延期开展现场工伤鉴定,让等待工伤鉴定的劳动者停工留薪时长增加,由此增加的相关待遇、护理费等该不该赔付、由谁赔付,常常引发劳动争议。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工伤鉴定一旦延期,工伤鉴定申请者因处于尚在治疗中,必然导致护理费的增加,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鉴定延期增加的护理费又很难得到支持,无形中扩大了鉴定申请者的权益损失。

平心而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为了防控疫情延期开展工伤鉴定,也是无奈选择。但据此忽视工伤鉴定延期后申请者权益的保障,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法律之所以对工伤鉴定作出严格的时限规定,除了旨在确保申请工伤鉴定的当事人能及时享受到工伤待遇外,更在于减少其权益损失。鉴于此,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防控疫情需要的情形下延期开展工伤鉴定,更要思考如何守住工伤鉴定申请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底线。

实际上,对于已给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的企业而言,也不希望工伤鉴定延期。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企业才可以停发原待遇。这意味着工伤职工等待鉴定的时间越长,企业支付给其的原福利待遇就越多,而正常时间内的工伤鉴定则有可能让企业少支付职工薪酬。因此,不论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是为了减轻企业用工成本考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都不能以疫情防控需要为由,简单地对工伤鉴定延期了事。

其实,自疫情发生以来,不少地方针对工伤鉴定延期后出现的上述不利后果,相继推出了上门为工伤职工开展鉴定或远程视频开展鉴定、允许先赔偿后鉴定等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工伤职工等待鉴定期间的权益损失。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无疑值得借鉴和推广。

不过,这些举措还只能应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工伤鉴定延期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问题。任何治标不治本的举措,都可能陷入“按下葫芦起了瓢”的尴尬,于事无补。着眼长远,相关部门还应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工伤鉴定的政策指引,统筹解决劳动者停工等待工伤鉴定期间的工资领取、鉴定延期增加的护理费赔偿、可否申请异地工伤鉴定、能否先拿赔偿后鉴定等问题。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守住工伤鉴定延期后的劳动权益保护底线。□张智全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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