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原单位年终奖?
日期:2017-02-20 来源:
已离职的劳动者能否获得原单位的年终奖?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西萍结合实际案例和法规规定,通过综合分析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参考。
案例
石先生2011年12月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年终或合同期满,乙方(劳动者)通过甲方(公司)绩效考核后,由甲方兑现发放乙方的全部年薪收入。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收入包括月发工资、以货币发放的福利以及绩效奖金等项目。”石先生每个月固定工资为6万元。2013年年初,公司发放2012年年终奖50万元。2014年年初,因他绩效考核为“C”,公司按照其考核等级发放2013年年终奖22万元。2014年12月,石先生以公司未足额向其发放2014年11月、12月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发放2014年度的年终奖。公司则辩称,员工的年终奖以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而石某中途离职,并未参加年终考核,因此不能获得年终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石先生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于2014年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但其未参与年终考核并无过错,公司以其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考虑到年终奖的确与考核相关,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参照石先生2013年的年终奖标准,酌情认定了他2014年的年终奖具体数额。点评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雷西萍律师认为,年终奖属于奖金,也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雷西萍律师坦言,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在规章制度中也未作规定的,此时应当认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形。在实践中,双方就年终奖问题已经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协商往往难以达成共识。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她认为,在当前没有对年终奖有统一明确的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向其他员工发放的年终奖数额和离职劳动者在岗时间的比例,计算和发放其应得的年终奖数额。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约定或规定“年终奖发放前劳动者离职不得享受”,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离职员工的年终奖。本报记者 杨志勇
案例
石先生2011年12月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年终或合同期满,乙方(劳动者)通过甲方(公司)绩效考核后,由甲方兑现发放乙方的全部年薪收入。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收入包括月发工资、以货币发放的福利以及绩效奖金等项目。”石先生每个月固定工资为6万元。2013年年初,公司发放2012年年终奖50万元。2014年年初,因他绩效考核为“C”,公司按照其考核等级发放2013年年终奖22万元。2014年12月,石先生以公司未足额向其发放2014年11月、12月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石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发放2014年度的年终奖。公司则辩称,员工的年终奖以绩效考核情况为基础,而石某中途离职,并未参加年终考核,因此不能获得年终奖。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石先生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于2014年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但其未参与年终考核并无过错,公司以其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考虑到年终奖的确与考核相关,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参照石先生2013年的年终奖标准,酌情认定了他2014年的年终奖具体数额。点评
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雷西萍律师认为,年终奖属于奖金,也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雷西萍律师坦言,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在规章制度中也未作规定的,此时应当认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形。在实践中,双方就年终奖问题已经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协商往往难以达成共识。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她认为,在当前没有对年终奖有统一明确的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向其他员工发放的年终奖数额和离职劳动者在岗时间的比例,计算和发放其应得的年终奖数额。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约定或规定“年终奖发放前劳动者离职不得享受”,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支付离职员工的年终奖。本报记者 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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