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概不负责”符合法律规定吗
日期:2005-08-30   来源:
问:年初,我们这旱情较严重,水泵很紧俏。因果园急需抽水灌溉,我便到县城买水泵。但店主提出当面验货,出门概不负责。因旱情紧急,我只得同意店主的要求,当场简单试了试就买了。但是只用了两次,水泵就彻底坏了。我找到店主要求退货,但店主提出当时约定了“出门概不负责”,因此不同意退货。没办法,我只好到当地工商局投诉。经工商局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该水泵纯属不合格产品。请问:当时所作的“出门概不负责”的约定可以不执行吗?店主坚持不退货该怎么办?刘清
  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这是条强制性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发布的《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则进一步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店主利用你急需水泵解旱情的危急情形,迫使你接受了“出门概不负责”的显失公平的约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无效。如果该店主坚持不退货,工商局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对该店主进行行政处罚。   
关键词:|出门|不负责|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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