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负全责”是否“需要修改”
日期:2006-01-10   来源:

“机动车负全责”是否“需要修改”
全国人大内司委表示暂不宜修改

    据《法制日报》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一直引起争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近日表示,法律条款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北京、上海等地制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则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也正在研究制定中,因此目前暂不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
                         从交通法“不宜修改”看其是否“需要修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自2003年通过以来,被媒体简化为“机动车负全责”的第76条便引发不断争议,随后也有部分地区在其制定的《新交法》实施细则中,在不与《新交法》冲突的前提下,尽量平衡各方意见,对“76条”作了一定的“修正”。日前,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新交法》作出表态,称“暂不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并表示要总结北京、上海等地制定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则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适时提出修正案。
    分析上述表态的措辞,似乎已经确认了《新交法》76条修改的必要性,只是由于目前尚不“适时”,故才“不宜修改”而已。从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新交法》至今不过实施一年有余,却已被原立法机关作出如此“宣判”,不能不让人疑惑当初的立法是否过于匆忙。
    如今再来回顾围绕“76条”所进行的各种争论既无必要,也几乎没有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基于各种立场进行的阐述、争论,几乎已经把各种观点说够、说透,结果却是谁也不曾说服谁。如今再要老话重提,我们也很难再贡献新的观点。但当时的整个争论过程却提醒我们,上述所有争论都发生在《新交法》通过之后,争执不下又各自成理的争论,却没有在立法过程中得以呈现,以作为立法的参照或依据。而不管是各地方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做出的“修正”,还是如今全国人大所做出的“适时修改”的表态,都证明“76条”确实存在可议之处。而在《新交法》的立法过程中,这些可能引发的争议,或可能给不同群体利益带来的重大影响,确实没有得到很好的平衡。 
    在《新交法》出台之前,沈阳市于1999年开始实行的所谓“撞了白撞”的规定,也曾引起过同样激烈的争论。虽然“撞了白撞”和“机动车负全责”的表述都不够严谨,甚至在相当程度上曲解了法律的原意,但两者之间几乎对立的立法思路,却是显而易见的。至于“机动车负全责”是不是对“撞了白撞”的“拨乱反正”,公众不曾参与其事,自然也不得而知。而大家可以领会的是,“机动车负全责”的基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至于在以“行人”为本的同时,是否兼顾了驾车“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了弱势的行人的时候,是否有可能侵害了看似强势的驾车人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却没有被充分地论述和争论。实现立法公正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在立法过程中兼顾、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不同群体的合法权利。良好的立法意愿,并不是实现立法公正的充分条件。为此,立法过程中的争论、讨论,乃至“讨价还价”,都是必要的程序。当这一程序缺失的时候,本当在立法过程中进行的争论,必然转变为对法律本身的争议,也就必然影响到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效果,即如《新交法》所遭遇的这样。  
    既然有了全国人大“适时修改”的表态,《新交法》所存在的不尽严谨之处,将有望得到修正。不过有了立法时的教训,修正的过程应该慎之又慎才好。

关键词:|银行卡取钱|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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