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解雇患病员工的必经程序吗
日期:2010-08-16   来源:
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一名职工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到单位提供正常的劳动,单位在经过公司工会同意后,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依法向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现在该职工提出,单位没有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程序上是违法的。现要求单位重新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向其支付医疗补助费。
    请问,该职工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读者:王琪王琪同志:
    为了保障非因公负伤患病职工的权益,我国劳动法律建立了医疗期管理制度,对于处在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医疗期满后,若仍然不能继续从事工作,用人单位在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具有单方面解雇的权利。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解雇职工都没有规定必须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但是,原劳动部在1994年颁布并实施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提到,对于职工非因工致残或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时,在医疗期满后应当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在原劳动部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提到,职工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在解雇时,就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若职工患重病或绝症的,应当向职工分别加付50%或100%的医疗补助费。
    现在这两个文件都还没有被废止,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医疗期规定》中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患病职工局限于致残或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而481号文件中没有明确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患病职工范围,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职工患病有可能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职工患病难以治愈的,或职工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仍然需要治疗且还不能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因此,笔者认为,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征求职工的意见。如果职工认为其所患疾病影响其现在或将来的劳动能力,那么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若不影响,则无需进行。 百事通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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