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孕妇被除名劳动关系终恢复
日期:2010-08-11   来源:
 就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员工小兰发现自己怀孕,根据其身体状况,医生开出病假单,建议其休息。就在小兰休息后重新回到单位准备上班时却获知,单位以其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将其开除。因不服单位的开除决定,小兰将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恢复与小兰的劳动关系。
    小兰于2006年5月进入上海某净化技术公司担任品检工作,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就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日,即2008年10月30日,小兰感觉身体不适到保健院检查,医生告知她怀孕了,同时诊断其有先兆流产可能,并开出病假单建议其卧床休息一周。
    之后,小兰将怀孕及病况告知其主管李某,并向其请一周病假,李要求小兰向公司的胡某请假,同时李将小兰请假的事情转告了胡某。2008年11月10日,小兰再次来到医院检查时,医生认为其没有康复,建议其继续休息一周。
    小兰听从医生的建议休息4天后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单位通知其因连续旷工4天,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已被开除。
    2009年6月,小兰产下一子,她因不服单位的开除决定,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2009年8月,该会作出不予支持的裁决。小兰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小兰认为她是因为怀孕需要
    治疗和休息才向单位请假,且已
    经尽量减少休息时间以保证单位
    的工作进度,因此,单位没有理由
    开除她。公司则辩称,双方合同本
    就要到期了,各部门对小兰的工
    作表现反映并不好,合同到期后,
    小兰想来上班就来上班,想不来
    上班就不来上班的表现,严重违
    反了被告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
    度,因此,公司作出开除她的决
    定,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中,单位向法院提供了
    其制定的厂规厂纪,规定员工请
    假必须当面向胡某提前一天提
    出,如不请假不来上班者按旷工
    处理,连续3天旷工者按自动辞
    职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合
    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在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即
    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
    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小兰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
    怀孕有先兆流产迹象而在医生的
    建议下休息,且已向其部门主管
    李某请过假,李也向胡转告了原
    告请假的事实。因此,小兰的行为并不符合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其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了恢复劳动关系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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