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在哺乳期被解雇 单位称其长期旷工
日期:2010-07-21   来源:
事件回放:
    产假结束仍不上班
    2006年5月,李女士应聘到芝罘区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
    2007年年底,李某怀孕了,便跟单位人事部门的有关领导说了。自从她怀孕后,经常以身体不适为由迟到早退。部门负责人尽管看在眼里,但认为她是在孕期可以理解。几个月后,李某就由原来的迟到早退,变成了干脆不来上班了,也未按照公司 “有事请假”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再后来干脆停止工作,在家休息待产。到了2008年5月1日,单位与她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2008年10月,李某喜得贵子,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之中。按照晚婚晚育的相关规定,李某可以享有4个月的产假。2009年2月,李某产假期满,单位通知她到岗上班,并提示她:如果逾期不上班工作,也不履行单位的相关事病假请假制度,单位将按照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
    李某收到单位的通知后,考虑到孩子太小,别人照顾不周,就没有理会单位的通知,继续在家照顾孩子。单位在发出通知1个月后,见李某不理不睬,也没提出请假申请,加上她生产之前的一些表现,单位对她不满意了,感觉反正合同已经到期了,便决定不再用她了,遂做出解聘的决定。便出现了上述开头的一幕。
    接到单位的解聘通知,李某很是不满,为此,她将单位告上法院,要“说道说道”。
法院判决:
    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根据法律的规定,李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5月到期,但因李某那时候正处于孕期,因此,单位不能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相反,劳动合同应该自然顺延,李某与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直至哺乳期满。
    李某产假结束后,既不回单位上班,也不履行病事假请假制度,向单位请假。单位在通知她后,仍不予理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故法院判决维持单位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的决定。 (赵华)
点 评
    案子是了结了,但分析这位女职工输官司的原因,主要是她只记住了国家法律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这‘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女职工,也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忘记了一点,法律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限制女职工不能为所欲为。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法律不只是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要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说,不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都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事,都不能做“过”了。否则,自然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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