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日期:2010-01-12   来源: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由于年龄大身体也不好,被政府安排到了公益性岗位工作,我想咨询公益性岗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读者 王志王志同志:
    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劳动关系。它体现的是一种公益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政府还要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劳动合同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做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公益性岗位上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避免滥用公益性岗位规避 《劳动合同法》,又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还有利于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接受再就业培训等,积极提高自身技能。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外, 《劳动合同法》的其他规定都应当适用于公益性岗位。 百事通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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