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职工提出的辞职无效
日期:2010-01-11   来源:
百事通先生:
    我儿子1998年到一家公司工作,2003年因患精神疾病住院2个月,出院后,病情时好时坏,公司根据其特殊情况,在其医疗期3个月期满后又给予适当延长了医疗期,直至2009年5月,我儿子是断断续续到单位签到,但没有从事具体工作。2009年7月,我儿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单位借此机会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我认为,我儿子患的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疾病,对于精神病人,国家有规定,单位是不可以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我想申诉,要求公司恢复与儿子的劳动关系。不知道合理不? 读者 善贞善贞同志: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前提是,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是一个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你的儿子在提出辞职时的精神状态是不正常的,可以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他的辞职是无效的。你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恢复与你儿子的劳动关系。 百事通

责任编辑:sxworker


返回列表

网站首页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