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日期:2004-05-26   来源:

 

  集体合同是指就集体协商的多项或全部内容达成一揽子协议后而签订的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是就集体协商的某一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如工资集体协议、培训集体协议等,是集体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考虑到一些用人单位暂时还不具备就集体合同协商的多项或全部内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一揽子协议,但这些企业可以结合企业自身优势,就具备集体协商条件的某一项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区分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是必要的。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来看,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十分普遍,而签订集体合同的难度却要大得多,往往需要通过一年甚至多年的劳资谈判,协调不好极易使劳资双方产生矛盾,对劳资双方和社会均有不利影响。因此,鼓励双方就劳动关系方面的某一项内容达成一致,比如可以就本单位职工比较关心,矛盾比较突出的某一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专项协商逐步由专项发展成多项,进而形成一揽子协议。

                             加强对职工代表的保护

  考虑到原集体合同规定对协商代表保护缺乏灵活性和用人单位理解的片面性,修订后的《规定》规定,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之时。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自主决定。这一规定赋予了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一方较大的自主权,消除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对协商代表的保护,有利于协商代表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履行代表的职责,充分表达职工方的意愿。一般来说,协商代表是深得职工的信任,自身素质普遍较高,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骨干力量,用人单位愿意招用这类人员。但职工方应适度地利用对协商代表的保护条款,要综合考虑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协商代表本人劳动合同的期限,合理地确定协商履行职责的期限。

                                职工可聘外单位专业人士任本方代表

  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实施以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完善,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体合同的用人单位越来越多,但集体合同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多数集体合同简单地重申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上没有经过协商达成的内容,因此只起到要求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作用,而遵守法律法规本身是最底线,否则就是违法,没有必要通过集体合同的形式加以强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劳动者一方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集体协商的技巧,用人单位一方都有劳资、财务等专业部门,对相关政策较熟,处于主动地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利益。为解决劳资双方的不对称地位,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外的专业人士来担任本方协商代表,借以提升本方协商水平,实事求是提出本方意愿,切实维护本方利益,但要通过工会或职代会以书面委托形式聘请,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聘请的主要对象是律师、专家和学者等社会知名人士。
           
      

关键词:|集体合同|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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