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
日期:2004-06-30   来源:


百事通先生:
  我是企业的一名职工,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甚了解,你能告诉我吗?
   铜川 高伟
高伟同志: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或仲裁机构明确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双轨体制,它与经济纠纷或裁或审的单轨体制有很大区别。但是这种双轨体制体现了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有利于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优势,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百事通
关键词:|劳动争议|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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