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因工伤截瘫,同在一个煤矿工作的弟弟应公司安排前往劳动关系岂能“悄然”解除护理,不料却失去了工作——
日期:2004-07-14   来源:

1998年9月,安徽灵壁县农民王书民与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从1998年9月1日至2000年9月30日。此后,王书民被安排在井下从事掘进工作。1999年12月,同在该矿工作的王书民的哥哥王书利因工伤高位截瘫,矿方遂安排王书民前往护理,并每月支付王书民工资678元。2001年5月,公司以与王书民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停发了王书民的工资。王就此到单位查询时,得到的答复是:已和哥哥的工资做在一起了。王书民信以为真,依然专心致志地照顾着哥哥。
  2003年9月,王书民的哥哥因要求工伤待遇未果,请求江苏徐州市劳动仲裁委予以裁决。该裁决书显示五公司二处已于2001年5月停发了王书民的工资,王书民这才如梦方醒。公司人员告诉他:“你已不是我单位的职工了,劳动关系早被解除了!
  哥哥的事情未了,自己又添“新愁”,王书民决心将维权进行到底。2003年10月,徐州市仲裁委接到王书民的申请后,指定所属九里区劳动局处理此案。九里区仲裁委以王书民的申请无证据证实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王书民于次日上诉至九里区法院,要求五公司二处补发所欠工资96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
  九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书民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按公司要求继续从事护理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该单位作出的停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没有明确通知王书民,不具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补发王书民劳动报酬9600元;驳回原告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五公司二处不服,遂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合议认定,原被告虽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五公司二处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是应当支持的。而五公司二处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明确告知王书民停发了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没能保证王书民的知情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工资拖欠长达30个月之久的劳动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
           ■胥明虎
关键词:|工伤|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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