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给工伤保险“再保险”
日期:2004-07-13   来源:

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山东省威海市政府发出通知,对工伤申请认定期限和工伤认定、鉴定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设立了工伤储备金和破产企业预留金,保证了工伤职工在遇到重大事故或企业破产关闭时,其工伤待遇不受影响。
  通知要求,为应付意外状况和重大事故,经办机构要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一般保持在当年征缴额的30%左右。破产、关闭企业在进行资产清算时,按规定留足工伤职工待遇所需的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发放。1-4级工伤职工的医疗保险费,在资产清算时以其当年的伤残津贴为基数,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在资产清算时预留资金,工伤人员预留至75周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患职业病和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规定的标准预留工伤医疗费。被鉴定为5-10级工伤的,按规定应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可直接一次性付给工伤职工。
       ■宋厚振
关键词:|工伤保险|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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