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费少发应予补齐
日期:2004-07-19   来源:

  百事通:
  最近发现单位少发了我的离休费,经多次交涉,领导说从现在起可以补上差额,以前未发的不再补给。这种说法对吗?        苏文
  答:这种说法不对。离退休养老金和工资一样,是离退休人员依法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也是其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不论是社保经办机构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的通知》(组通字[1998] 36号)第一条关于“要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及第三条关于“要及时清理原拖欠离休干部的‘两费’”的规定,保证按时足额支付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及医疗费。据此,您单位领导所谓“从现在起可以补上差额,以前未发的不再补给”的说法是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属于无故减发离休金的行为,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与发放单位进行协商,争取问题的解决。也可以向老干部管理部门反映或者在法定申诉时效(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百事通
关键词:|离休费|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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