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围如何确定
日期:2004-07-28   来源:
百事通先生:
  你好,我是西安一名企业的职工,我想问一下:1、在工伤认定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面的工作时间好理解,对工作场所是指每位职工的工作场所还是指车间,或厂里的工作场所?2、“因不安全因素”造成伤害事故。这里的不安全因素如何理解?3、“如果某职工在工作时间,脱离了自己的工作场所干别的与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期间发生的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
             西安 李文
李文同志:
  根据我们对学习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我们认为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不应只限于职工本职岗位的工作区域,而是指职工上班进入单位或厂区内整个法定工作区域内。
  正因为“工作场所”涵盖单位或厂区内工作区域,所以可能发生“因不安全因素”造成伤害事故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如工作环境的污染、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工棚、宿舍)倒塌、起火、爆炸、漏电、雷击、物械坠落、厂内交通事故及食堂的食物中毒等使职工遭受到伤害,都不是职工本人原因所致,而是由于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存在各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故列入了工伤的范畴。
  至于在工作场所之外,又不是受用人单位指派,完全是职工个人行为从事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分析是否属于工伤。除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按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外,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按规定,视同工伤。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也应认定为工伤。其余从事与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关于“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规定中并未有必须是从事本职工作的表述。          ■百事通
关键词:|工伤|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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