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报道的一桩职工投诉有果女营业员吕丽领回五千元被扣“保证金”
日期:2005-01-31   来源:

日前,凤县药材公司退回了所扣女工吕丽的5000元保证金,吕丽撤回了在凤县人民法院起诉凤县药材公司的民事诉讼状,使本报去年曾关注过的这场为保证金维权的官司息诉。
  2004年8月2日本报在“维权热线”上刊登了吕丽来电反映,“上班交纳五千元,而今久讨回不来”。接着凤县药材公司于8月10日回复称“全扣保证金无过错,将与吕丽法律解决”,还于2004年8月16日发出了凤县药材公司凤药发(2004)23号“关于外聘人员吕丽违约的处理决定”,“吕丽泄露了公司商业机密,交纳的药品保证金5000元全扣,不予退还”。
  走投无路的吕丽鼓足勇气向凤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把凤县药材公司告上了法院。吕丽在诉状中称:“我明明是请假一周,被告也准了假,仅隔一夜,就通知我交手续,无故解聘了我,还发文说我违约;说我泄露了公司商业机密,交纳的5000元保证金全扣了”。吕丽在诉状中引用了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订金、保证金(物)或押金(物)”。指出凤县药材公司收取她的所谓“药品经营保证金500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吕丽要求依法判处凤县药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收取的保证金5000元及赔偿利息570元。
  凤县药材公司接到凤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吕丽诉讼状后,经过研究,向法院提出自行庭外合解的要求,随后,与吕丽协商和解,扣除公司垫付吕丽的培训费外,将所扣保证金5000元退还给吕丽,吕丽也放弃了利息的赔偿要求,撤消了诉讼请求。一场追索保证金的艰辛维权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而告结束。
  ■本报记者 郁文
通讯员 刘春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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