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劳动者企盼降低门坎
日期:2005-02-21   来源:

让困难群众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正在全面推行的法律援助制度追求的目标。《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六种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六种事项中与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就有两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也就是说打不起官司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这一“免费午餐”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现实中却有好多经济困难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得不到司法救济。在一些改制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工资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欠缴,农民工工资拿不到手,按说他们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这些人反映:目前法律援助的门槛太高,我们得不到法律援助。
  是什么原因使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服务?记者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经费不足、人员编制少、办公场地狭小等三大问题严重制约了法律援助事业的正常发展,使得法律援助的门槛很高。据了解,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去年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42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8013人次。但尽管如此,还有很多符合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得不到援助。《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法律援助的所需经费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加,但从2001年至2004年该中心的业务办案经费没有任何增长,每年的缺口在20万元以上,有的区县甚至连一分钱的经费都没有。由于受经费制约,援助的对象也只能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而无法享受低保的农民工及其他困难群众尚不能纳入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落实也就大打折扣。此外,人员编制和办公场地也一直困扰着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部曾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做到“有人员、有编制、有经费、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要临近街面、交通便利,而且应设有方便残疾人的通道,为老弱病残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年内搬了两次家,而该市13个区县中,只有莲湖区一家落实了办公场所和经费,其它都是借用办公场地,而其地理位置多在偏僻地方或顶层,极不方便老弱病残者。有的区县没有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由司法局其它科室人员兼任,使得这项工作成了可有可无的事情。据悉,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还是“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可其境况尚且如此,其它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情况可想而知。
  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条件,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是广大困难群众的强烈呼声。因此,应尽快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明确法律援助资金应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落实办公场所和人员编制,稳定法律援助队伍,确保每一位需要援助的困难群众都能及时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的阳光。
  ■本报记者 焦晓宁
法律援助范围
一、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关键词:|国企|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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