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莫忘要“补偿金”
日期:2005-03-21   来源:

现实生活中,许多在打工路上奔波的朋友都遇到过工资被拖欠的情况。
  千方百计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是绝大多数打工朋友的明智之举,但是,很少有打工朋友知道,如果工资被拖欠,除了理所当然要讨回被拖欠的工资“本金”外,还有权获得被拖欠的工资“本金”25%的经济补偿金。
  比方说,如果某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是10000元,他要求老板支付这10000元的欠薪,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除此之外,他还有权获得10000元的25%即2500元的经济补偿金———这对于工资被拖欠的朋友来说,无疑是笔“很高”的收入。那么,这个“25%”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994年12月3日,原劳动部发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第三条、第四条分别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其第二条还规定:“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者朋友,索要经补偿金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你千万不要放弃呀!
  ■袁仕友
关键词:|菊|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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