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彰显了对职工维权的呵护
日期:2005-03-21   来源:


职工与所在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往往因取不到证据而烦恼。据3月13日《现代金报》报道,浙江省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则”),该规则将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谓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不尽举证义务者应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说,职工个人处于弱势。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职工一方提起的,而企业主根本无须经过司法途径就能轻松维护企业利益。正是因为企业主凭借强势地位往往把自身利益看得过大,侵犯了弱势职工的权益,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多发。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首先能平衡举证能力。由于信息来源与经济实力的悬殊差异,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办理,劳动者显然是难以获得充分证据的。举证责任倒置,能平衡双方对证据的占有能力,符合立法精神。
  再者,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实现诉讼公平。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成败,影响到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制度的信任。让不掌握证据的人承担举证责任,而让掌握证据的人“稳坐钓鱼台”,并让前者由此承担败诉的结果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举证责任倒置使公平理念贯穿仲裁过程始终,极大地维护了职工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举证责任倒置传递出的公共信息尤为可贵。显然,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要保护和扶持作为弱者的职工权益,约束和规范强势企业的强势行为。“证据规则”实际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劳动者,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你必须拿出有效证据自证清白。这个“信号”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随意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更彰显了公权力对弱者的应有关爱。■舒圣祥
关键词:|菊|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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