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老妪讨得抚恤金
日期:2005-03-21   来源:
一桩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案件有了结果:西安市中院撤销了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至此——
                            法律帮老妪讨得抚恤金
本报讯 原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因工伤残职工史随绳于2004年1月19日病亡。之后,史随绳之妻王毅春与丈夫原所在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她历经了艰难的讨要公道之路。本报于去年12月22日第三版以“这是一桩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案件,也是一桩值得探索的案件——法律该作出怎样的判决?”为题,报道了此案。最近,这一案件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法律还给了当事人王毅春一个公道。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2月18日作出(2005)西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认为:王毅春与史随绳系夫妻关系,史随绳生前因工伤被确定为四级伤残,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2004年1月19日,史随绳因心脏病死亡后,王毅春已年满55周岁,是史随绳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依法确定史随绳死亡后,其妻王毅春符合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现王毅春上诉主张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应按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仲案字(2004)192号裁决执行,支付其丧葬补助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以史随绳退休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其无劳动关系,且史随绳不是因工伤死亡的,史随绳之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理由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判没有法律依据,且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西安中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民二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补发王毅春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3005.86元(每月231.22元,共13个月),并从2005年3月份起,每月按231.22元的标准,逐月向王毅春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如遇国家调整供养抚恤金标准时,王毅春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随之调整);三、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西安市水利建设总公司向王毅春支付史随绳死亡后丧葬补助金3468.30元,扣除王毅春的借款3000元后,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再给付王毅春468.30元。一、二审诉讼费50元,均由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50元,王毅春已预交,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总司应承担的二审诉讼费连同本判决二、三项的应付款一并支付王毅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至此,这起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案件告结。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这一案例可为今后审理同类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案件,是可供借鉴的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王仓盛
关键词:|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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