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工人往往会害自己
日期:2005-03-28   来源:

读《陕西工人报》3月7日《权益·保障》版中的《谁借用“试用期”盘剥劳动者》一文,颇有同感。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玩弄、盘剥劳动者的现象如今在一些企业特别在一些小型私有企业中确实较为普遍,但由此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的事例也时有所闻。笔者近日就又听到了一例。
  重庆市万州区一私营企业去年6月初招收了30名工人,到了年底即工人们的6个月的试用期满后,企业主却以“不胜任此工作”为由将其全部解聘。今年春节一过,这家企业又招收了30名工人,其中有11名就是上次解聘的。2月底的一天中午,该企业突然停水,企业主将水龙头打开后而忘记了关上,便外出办事去了。下午2点水来了企业主还未回来,但工人们却看着“哗、哗、哗”的流水而无一人上去关掉,反倒全部“溜”出了工场,结果水淹没了机器、原材料及一些半成品等,损失很是惨重。
  夜读散文家、翻译家、文学评论家梁实秋先生文集,其中的一篇幽默短文让我哑然失笑,联系到前面所举那位私有企业主的做法,似乎又有所悟。文如下:“一主人,雇请一仆人,开列了一篇详尽的工作大纲。一天,主人落井,大声呼救,仆人则慢腾腾地取出工作大纲对井里的主人说,等我看看,有没有救你出井这一项。”
  主人平时不把仆人当人看,导致了仆人的见死不救。那些工人的做法的确有些过头,不值得称道更不应仿效,但若不是那位私有企业主“玩”法欺工人,工人们又怎会见难不帮?《劳动法》第3章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确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纪律的,或严重失职的,予以辞退无可厚非,也符合《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但到期后不论条件不论表现一概走人,则就是“玩”法钻空子了。而这种“玩”法当然会伤了工人们的心,其结果往往会害了自己。
  “职工的心,企业的根”。这句话是谁说的不记得了,但确实是一句至理名言。人是有感情的。你关心他,理解他,他就会更加热爱你;你欺骗他,甚至钻法律的空子玩弄他,就会产生“离心力”。古人有“玩火自焚”之警句,而那位私有企业主的“玩法害己”之教训,有关经营者更应该汲取。
  ■谭贤邦
关键词:|玩|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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