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工亡补偿费标准势在必行
日期:2005-03-28   来源:
企业出事故,职工伤亡,而老板依然挣钱,这种“事故的低成本”必然导致事故不断。专家们认为——
                      提高工亡补偿费标准势在必行
     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人们的深层思考。
  企业出事故,职工伤亡,而老板依然挣钱,这种“事故的低成本”必然导致事故不断,这种情况,不能任其发展下去。
  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建筑等高危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途径何在?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提高工亡补偿费标准,应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遏制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手段。
“低成本”导致矿难频发
  提高工亡赔偿标准,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经济制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是市场经济下的必要手段。“罚,就要罚得肉疼。”有关部门的人士说,通过经济政策配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是加强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措施。他说,山西省在2004年10月份出台了一个伤亡赔偿新标准,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这种高标准的赔偿额度,就带有处罚的性质。
   北京的一位学者秋风认为,高额度赔偿是遏制矿难的重要措施。他告诉记者,现在赔偿额度太低,一些个体矿主打发一个死难矿工就是几万块钱,甚至更少,矿主会觉得这笔支出大大小于安全投资,于是在安全预防措施上到处省钱,这才导致矿难频发。
                                  赔偿差距大有损职工权益
  据记者了解,2004年12月9日下午4点20分左右,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工业集团下属的大贤煤矿三坑发生瓦斯爆炸,33名矿工遇难。每名遇难矿工的家属获赔偿2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赔偿遇难矿工的最高金额。
  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煤炭行业从业人员以农民工居多,由于全国各地经济水平不等,遇难矿工获得的赔偿金通常就只有1万至5万元。实际上,山西省大贤煤矿三坑在2004年初与矿工签订的用工合同上,明确写有“如乙方(矿工)遇难时,家属因特殊情况要求一次性处理的,甲方(煤矿)可视实际情况,在最多不超过2.5万元的幅度内予以一次性处理。”而那次事故发生后,是在当地政府的压力下,遇难矿工家属才得到20万元赔偿。
  有专家指出:工伤工亡赔偿标准在各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造成了同样是一种程度的工伤或工亡,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就会有不同的理由,给你不同的补偿费。当伤亡的职工、亲属处在极度弱势时,补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就对他们造成了极大伤害。
                        风险抵押促进小企业关注安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曹宗理告诉记者,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2号文件中,新增加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作为对安全事故处理和善后处理的备用基金,目前考虑的最低限度是能够满足一次死亡三人的事故处理。他告诉记者,这个制度主要是针对规模小的企业,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出事故,老板挣钱,政府花钱处理事故”情况的发生,并且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责任,逼着他们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安全防范措施。而且,有了风险抵押金制度,更便于事故的及时处理。
  现在,北京、天津、深圳、山东、江西、广东、甘肃、内蒙古、山西、辽宁等省市都实行了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重罚重赔有利安全生产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王向前认为:现在各地关于工亡工伤的补助标准执行情况,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合理性。生命无价,生命权重于财产权。采用经济手段遏制事故频发完全必要。
  中国劳动学会专家徐恒熹强调:在国外,如果事故的责任在企业,政府或法院让他们赔个倾家荡产都是有先例的,重罚之下才能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山西规定死一个人赔20万元一点也不多。虽然,他们开创了先例,但还不够,还要根据客观情况不断提高补偿标准。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不在安全生产设施、培训上投入的人断了侥幸发财的念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佟强说,现行工伤工亡补助标准规定的数额还不够明确清晰,不同行业应根据危险程度、行业特点分别加以制定,这样才便于劳动者选择职业,认识职业的危险程度。
  专家们普遍认为,现在各地政府很重视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理,但要是事前把一些人的不良企图、糊涂念头都打消了,事故就会少得多。重罚重赔,必对安全生产有益。
    ■丁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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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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