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日期:2010-09-14   来源:
   本报综合消息 国务院新闻办近日发表《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国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白皮书指出,中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截至2009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5%;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良好。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增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推动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截至2009年底,全国当期有效集体合同达到70.3万份,覆盖职工9400多万人。
    同时,国家还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2009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26个省份的县(市)区建立了由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共计1.4万多家。
    2006年,中国开始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通过制定、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标准、推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表彰先进典型等措施,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截至200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国家还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中国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2009年,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有184.5万个,覆盖企事业机关单位395.9万家,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2.263亿人。
    近年来,针对个别企业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倡导企业切实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完善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建立职工交流互助平台,开展职工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形成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还指出,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积极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白皮书说,到20世纪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此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针对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等行为专门进行了规范。
    在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继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规定。鼓励企业积极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逐步形成以企业集体协商为主体、以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为补充的集体合同制度框架。近年来,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实效性逐步增强,初步建立了以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组织平等协商为特征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中国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范围、程序、组织机构、人员和处理机制。建立由政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共同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颁布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实施、法律责任,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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